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匡衡(生卒年不详),字稚圭,东海郡承县 (今枣庄市峄城区)人,西汉经学家,官至丞相。匡门第代务农,但匡衡却十分勤学,勤奋努力,由于家境贫寒,他不得不靠替人帮工以获取念书资用,他"凿壁借光"的故事被世人广为称颂。匡衡墓,位于山东枣庄峄城西南14华里。
“大动乱”期间,封土堆南部被红卫兵挖一坑,深2米许,未及墓室。墓南原有匡衡祠,于清乾隆四十年重建,但历经沧桑,今已无存。仅留墓碑一座,为乾隆年间峄县令张玉树亲题:“汉丞相乐安侯匡衡之墓”。
匡衡是历史上的良好的历史人物,被广为推崇。然而: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,它是一个任人妆扮的小女人。首先,且不说历史事件的真实性,而且,在有一些“模范”中,他们的品德其实并不高尚,甚至说是恶人也不为过。
匡衡由于家贫买不起蜡烛,影响了晚上的学习,可是,他注意到邻人晚上时常点灯,于是,他投机取巧,把墙壁凿穿借光念书。匡衡最终也因为发愤图强而名看重史,被看成用功学习的范例。匡衡在进入仕途之后一路高升,其时的太子太傅十分浏览这位年轻人,便把他先容给太子。经由一番长谈之后,匡衡在大汉未来国君的心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
厥后,太子继位,给予匡衡十分高的职位,之后,他更是凭借自己的治国之策一路扶摇直上,当上了丞相。此时的他到达了人生最辉煌的巅峰,也逐渐在权势前忘了初心。那位儒家大义的匡衡不见了,取而代之的是一位自私自利、精于权术的政客。在他受封丞相的时候,朝廷对他的封地举行过一次划分,可是,由于一些错误,他多得了四万余亩的土地。
这件事他心知肚明,原来应该禀明朝廷收回土地,可是,贪心让他选择隐瞒,而且,心安理得的将这些多余土地的收租一并收入囊中。这件事最终败事,天子震怒,把他变为庶民,让他回家乡养老永不任命。从丞相酿成庶民的这种攻击让匡衡一蹶不振,不久郁郁而终。“凿壁偷光”的事放到现在来看,确实是有些不妥。
且不说墙壁的那面墙壁是两家人的共有产业,自己擅作主张就弄坏别人墙壁是侵犯他人产业权,而且,这样做还侵犯了邻人家的隐私权。如果把这个历史典故放到现代来看,涉及执法相关的问题,故事里的主人翁可能就违法了。
首先,我们看看“凿壁偷光”中的“凿”字。在这个典故中,“凿”字应该解释为:“凿穿”,即用工具凿透、穿过。
在执法上,“凿”应该如何定性呢?匡衡只凿穿了一个小孔,这个破坏水平,还远远构不成刑法上的“居心破坏财物罪”,因为该罪划定,居心破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,才组成犯罪。因此,居心破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小、情节较轻的,像只凿穿一个小孔这样的行为,属于一般违法行为,最多根据《治安治理处罚条例》的划定,给予拘留或警告,单处或并处罚款,责令赔偿损失。其次,来解读一下“壁”字。
根据民法上的行为定性,作为“墙”的所有人——匡衡的邻人是有权依照侵权责任法,请求匡衡负担侵权责任,把凿出来的洞恢回复状的。如果匡衡不推行义务,邻人可以先自行修建,把洞补好,再起诉匡衡要求负担合理用度。
第三,是“孔”字。我们根据典故上的明白,认为这个“孔”是很小的,所以,我们很难遐想到:邻人的衡宇是否会因为这个“孔”的破坏,而导致整体结构的破坏。这种可能性虽然微弱,却并不能清除,究竟,大厦之将倾,往往是由小的地方破坏而引起的。如果真的那么不幸,匡衡凿的这个小孔,导致了邻人衡宇整体结构的破坏,那就有可能组成“居心破坏财物罪”的“情节严重”,涉嫌居心破坏财物罪。
那么,凿穿了孔之后,透过孔,如果匡衡因为好奇,而从孔里窥探,会不会演酿成“偷窥”这个行为,从而涉及侵犯隐私权呢?由于我国刑法现在还未将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划定为犯罪,凭据罪刑法定原则,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。但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不受处罚。凭据《治安治理处罚法》第42条第六项的划定,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第四,我们看看“偷”字。“偷”字,在汉语词典中的解释,一般情况下为窃取,趁人不知时拿人工具。
可是在“凿壁偷光”这个典故中,“偷”字很难明白为窃取的意思,这个行为也很难组成偷窃罪。凭据刑法第264条的划定,偷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、入户偷窃、携带凶器偷窃、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。
而匡衡所偷的光明,不属于国家、团体或小我私家的财物,不属于偷窃罪侵犯的工具。第五,我们再来看看“光”字。
“光”,无影无形,想要从执法的角度来解读这个字,我们需要引申另一个观点——“物”。光是否属于“物”呢?《辞海》里关于“物”字的解释为:“物,事物,凡有貌相声色者,皆物也。”“光”如果明白为物理上的物 ,适用汉语中原来意义上物的寄义,泛指一切人类之外客观存在的实体。
可是,在执法上,国家不行能将所有广义之物纳入一国权力的控制之下,所以,在立法时,一定对“物”举行取舍,以至举行革新,失去物的原意。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条的划定,“本法所称物,包罗不动产和动产。执法划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,依照其划定。
”从执法上来说,“光”不属于“物”,匡衡的邻人也就差池“光”享有物权,不能基于被偷的“光”,向匡衡主张损害赔偿。因此,匡衡虽然由“凿壁偷光”被当做勤学范例,也因此牵涉了5件犯罪。
匡衡的一生由“凿壁偷光”走向辉煌,又因为为人不端跌落云端,其履历和教训值得反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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